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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不服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3-04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22〕通行复第9号

申请人:顾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申请人顾某不服被申请人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12月3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卫依复〔2021〕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答复),于2022年1月7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同月10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的18号答复中关于“与南通瑞慈医院相关的《医疗事故鉴定书》”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2日通过网络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编号:2021121200020):被申请人2019年4月16日作出的2019007号《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中与南通瑞慈医院相关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于2022年1月1日收到被申请人2021年12月31日作出的18号答复,被申请人以相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处罚依据,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六)款的规定,行政处罚依据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即使被申请人认为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也应当公开。申请人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为:1.《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编号:2021121200020);2.18号答复;3.《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编号:2019007)。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申请的“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4月16日作出的2019007号《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中与南通瑞慈医院相关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系卫生行政机关对相关医疗事故进行行政处罚时所收集的证据,以此认定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因此,被申请人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为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不予公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合法有据的。对于案涉答复程序问题,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2日通过网络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12月31日向申请人邮寄出18号答复,答复的办理时间和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18号答复。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为:1.18号答复及邮寄凭证;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通卫计医罚[2018]0099号)。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12日,申请人通过南通市人民政府网站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4月16日作出的2019007号《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中与南通瑞慈医院相关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18号答复,主要内容为:申请公开的“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4月16日作出的2019007号《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中与南通瑞慈医院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提供;申请公开的“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4月16日作出的2019007号《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中与南通瑞慈医院相关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为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关依据,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予公开,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不服,复议至本机关。

本机关认为:一、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同月31日作出18号答复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答复程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合法。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所申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为被申请人对南通瑞慈医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通卫计医罚[2018]0099号)的证据,系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据此被申请人不予公开,并无不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根据上述条款,被申请人在18号答复中向申请人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通卫计医罚[2018]0099号),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于法有据,并无不妥。

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在18号答复中将《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编号:2019007)作出时间错误地表述为2018年4月16日,正确的时间应为2019年4月16日,被申请人在今后工作中应更认真严谨。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12月3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卫依复〔2021〕第18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