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通行复第127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信访局,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世纪大道6号。
申请人李某以南通市信访局为被申请人,复议请求为“确认被申请人未能履职对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办事处捏造、歪曲事实、煽动、串联上访的违法行为没有进行追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办事处的违法行为进行追责,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于2022年6月2日向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同月6日收悉。
经查,申请人于2022年5月4日通过线上向南通市信访局递交《捏造、歪曲事实、煽动、串联上访应当追责履职举报申请书》。2022年5月26日,南通市崇川区信访局在线作出答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之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申请人认为南通市信访局未履行法定职责,实质上是不服南通市信访局将其信访事项转送南通市崇川区信访局办理及答复的行为,其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