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政复议

陈某要求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8-04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通行复第136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陈某要求被申请人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次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了行政复议申请,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答复及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履行征收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申请书》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A村*组*号的居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房屋和土地。由于某项目(四期)地块某片项目征收,申请人户的合法房屋和宅基地划入拆迁范围,《某项目(四期)地块A村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中载明,案涉地块签约率达90%(含90%)以上后,组织集中腾房,除申请人户外,征收范围内已全部拆除完毕,证明案涉地块已进行征收。但征收方至今未与申请人签订征收协议,申请人未享受相关权利、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2023年3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征收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被申请人至今未回复,构成行政不作为。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复印件为:《履行征收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申请书》及邮寄凭证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与地块征收无利害关系。在江苏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2〕苏行复第129号)中,认定申请人在苏政挂F〔2022〕4号批复批准征收土地范围内没有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不存在征收利益。二、被申请人非该申请的法定履职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是该职责属于该行政机关的职能范围。海门区某项目四期地块于2020年12月6日起签订房屋搬迁协议,案涉地块系以区住房建设服务中心为主体,以协议搬迁的方式执行,均为签订协议后自愿搬迁,未进行征收,因此被申请人不存在履行职责的问题。三、被申请人已经办过相同申请并作出答复。申请人于2023年1月邮寄相同内容的履职申请,被申请人交办至区住房建设服务中心,区住房建设服务中心已于3月答复申请人,对其诉求不予支持。申请人已知悉申请的实际处理结果。针对重复申请,考虑到此前已有确定的行政答复,行政机关可能予以驳回或不予答复,或作出与之前相同的行为,或告知其已处理,即可视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发生法律效果,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如允许就同一事项不断申诉,再通过复议、诉讼重新进入法定救济程序循环往复要求相关机关予以处理,一定程度上可能产生权利滥用。

综上,申请人的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复印件为:1.南通市海门区住房建设服务中心《答复书》;2.《履行征收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申请书》;3.《某项目(四期)地块某片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海门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1年度第1112批实施方案的批复》(苏政挂F〔2022〕4号)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征收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对坐落于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A村*组*号申请人的宅基地和房屋依法履行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并书面答复,被申请人未回复。

另查明,申请人的户籍为海门市海门镇A村*组*号(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A村*组*号)。南通市海门区住房建设服务中心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某项目(四期)地块某片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明确了某项目(四期)地块搬迁范围内房屋搬迁及附着物补偿安置的搬迁期限、房屋搬迁的补偿与安置程序等内容,其中明确要求于2020年12月6日起启动房屋搬迁签约。2022年1月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委托南通市人民政府作出《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海门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1年度第1112批实施方案的批复》(苏政挂F〔2022〕4号),同意海门区的土地征收方案,将海门街道B村、A村、某镇等地的共**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江苏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2〕苏行复第129号)载明,申请人在案涉征地批复内没有房屋和使用土地。

再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月1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征收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申请南通市海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A村*组*号申请人的宅基地和房屋依法履行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并书面答复。2023年3月14日,南通市海门区住房建设服务中心作出《答复书》,答复主要内容为某项目四期地块自2020年12月6日起进行房屋搬迁协议签约,案涉地块房屋以区住房建设服务中心为主体,通过协议搬迁的方式执行,均系签订协议后自愿搬迁,未进行征收。因此,要求依法履行征收补偿安置的诉求无依据,不予支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因此,在履职类申请中,申请人必须是向有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本案中,首先,在《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海门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1年度第1112批实施方案的批复》(苏政挂F〔2022〕4号)批准征收的范围内,申请人没有房屋和使用土地。其次,申请人认为房屋和宅基地在《某项目(四期)地块某片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搬迁范围内,故被申请人有履行征收补偿安置之职责,但该方案系以南通市海门区住房建设服务中心为主体,通过协议搬迁的方式执行,而非征收。据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征收补偿安置法定职责,并无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陈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