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通政行复不字〔2026〕32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四大队。
申请人杨某以南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四大队为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18日通过行政复议网络申请渠道向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提起行政复议,复议请求表述为“其他事项”,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次日收悉,并与申请人电话联系,申请人明确复议请求事项为“撤销被申请人2026年3月16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320604420260003537号)”。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上述规定,本案中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320604420260003537号)不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杨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