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通行复第487号
申请人:严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严某不服南通市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海门资规局)2024年8月27日作出的《行政履职告知书》,以海门资规局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6日向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同年9月9日收悉。因存在错列被申请人、材料不齐全等情形,本机关于9月13日向申请人邮寄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后于9月19日收悉申请人的材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具体到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海门资规局是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南通市资规局)的派出机构,申请人对海门资规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将南通市资规局列为被申请人。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后,并未按照补正通知更改被申请人,而是坚持以海门资规局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应当不予受理。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严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