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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街道某村十组不服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履职申请答复书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4-30 字体:[ ]

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通政行复不字〔2026〕53号

申请人:海门街道某村十组。

被申请人: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海门街道某村十组不服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2026年2月6日作出的《履职申请答复书》(海履复〔2026〕1号,以下简称1号答复),于2026年4月6日向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2026年4月7日收悉。

经查,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0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职申请书》,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06年征收某村10组11.8亩土地征收补偿费。2026年2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1号答复,告知申请人原某镇某村在2006年2月8日的土地征收情况,而且前述土地征收与申请人无关。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1号答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2006年2月8日,被申请人发布征地公告,征收原某镇某村3.8416公顷土地。申请人现在提出前述征地公告涉及某村十组土地,要求支付征收补偿费,并对被申请人作出的1号答复进行复议审查,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最长保护期限,亦不符合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当事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

据此,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需要说明的是,针对此类历史遗留问题,被申请人应当积极导入信访程序予以解决,如导入行政复议、诉讼渠道引起程序空转反而不利于解决行政争议,希望被申请人在今后的信访工作中予以重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