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21〕通行复第208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申请人陈某对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2021年12月6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通二公交行罚决字(2021)3206022989140420号〕不服,于同日向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当面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了书面答复,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依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通二公交行罚决字(2021)3206022989140420号〕。
申请人称:2021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作出案涉处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500元罚款。申请人认为该处罚不合理,理由如下:一、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在现场处罚之前就已经去过车管所办理了相关的领取手续,车管所工作人员当时对申请人说驾驶证已经好了,因为申请人大概有1年半都在外地,回来就想已经办理了车子的年检手续,申请人对于年检流程可以说是知道,但是模糊,只能以车管所工作人员告知为准,故认为已经处理好驾驶证的相关问题;二、申请人于2021年12月6日去二大队窗口办理违法处罚时,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可以百度相关条例,申请人百度之后发现条例处罚幅度在二百元至五百元之间,应视情节严重作出处罚,被申请人直接对申请人处五百元罚款,没有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并告知被申请人处理此问题就是五百元。对于申请人有疑义时,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需要和领导沟通看能否有其它处理结果,但是又说领导不在,未给申请人其它处理结果,故申请人申请复议。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复印件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通二公交行罚决字(2021)3206022989140420号〕。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2021年11月22日10时12分许,申请人驾驶苏F*****小型轿车在南通市工农路圆融门前路段(东侧)实施了“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向申请人开具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2021年12月6日,申请人到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违法处理窗口接受上述违法处理。申请人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第三款“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和第八十五条“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对申请人处以500元罚款。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法律手续完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第四十八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2021年12月6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违法处理窗口接受处理,窗口民警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窗口两名民警按照快速处理要求,书面告知申请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征得其同意,并由其签名确认。申请人在自行书写材料中也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随后民警向申请人口头告知了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申请人在民警对其进行处罚前告知后,认为处罚500元的处罚金额过高,随后大队法制员依法进行复核,发现此次处罚的金额完全在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范畴之内,没有任何问题。随后,民警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当场予以签收。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法律手续完备。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不能成立。申请人提出:对“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为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具体罚款多少应视情节严重而定。公安机关直接对其处罚500元不合理,要求撤销该起处罚决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500元,完全在法定的范围内,理由为:(一)长时间不参加审验。申请人所持准驾车型为B2的机动车驾驶证,在2020年度因交通违法行为被记3分。2020年12月30日24时,申请人驾驶证所记3分予以清分。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所持B2驾驶证应当在清分后,也就是上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2021年1月份期间,申请人都可以参加审验,但申请人一直未参加,直到2021年11月22日被执勤民警查获,这期间已经过去10个多月,远远超过了规定的期限。(二)未提交相关证明和未参加学习培训。作为驾驶员如果持有B2驾驶证,法律规定是可以去驾驶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和重型、中型专项作业车的,所以驾驶员一旦在上个周期驾驶证有过记分,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五条要求,就需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参加审验一是为了确保持有B2驾驶证的驾驶员身体状况良好,二是让驾驶员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和一些应急处置知识。无论持有B2驾驶证的驾驶员是否从事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和重型、中型专项作业车的驾驶,但理论上他们是随时可以驾驶这些车辆的。因此,为了行车安全,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出行安全,持有B2驾驶证的驾驶员学习相关的交通安全知识是十分有必要的。 (三)可以多途径参加审验。正因为申请人对相关交通法律法规学习和关注不够,所以其认为只能在驾驶证核发地参加审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条第五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而且目前为了方便广大驾驶员,在公安部推出的“交管12123APP”(公安部互联网交通安全管理平台官方客户端)中,只要驾驶证记分未达9分,驾驶员通过手机就可以对驾驶证进行审验(见附图)。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于理不通,不能成立,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为:1.《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2.《行政案件快速办理权利义务》;3.《行政处罚告知笔录》;4.《自行书写材料》;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通二公交行罚决字(2021)3206022989140420号〕;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22日10时12分许,申请人驾驶苏F*****小型轿车在南通市工农路圆融门前路段(东侧)实施了“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后由被申请人执勤民警当场查处,民警现场向申请人开具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2021年12月6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违法处理窗口接受处理,被申请人当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通二公交行罚决字(2021)3206022989140420号〕,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申请人不服案涉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至本机关。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通过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可以认定案发当日申请人的驾驶证逾期未审验。申请人称,车管所工作人员当时对申请人说驾驶证已经好了,只能以车管所工作人员告知为准,认为已经处理好驾驶证的相关问题,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五条和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结合申请人未参加审验的时间等因素,给予申请人罚款500元的处罚并无明显不当之处。申请人称,二大队直接对其处罚五百元,没有视情节严重,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窗口两名民警按照快速处理要求,书面告知申请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征得申请人的同意,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申请人在自行书写材料中也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随后民警向申请人口头告知了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申请人在民警对其进行处罚前告知后,认为处罚500元的处罚金额过高,提出了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的法制员依法进行复核,发现此次处罚的金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随后,民警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当场予以签收。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法律手续完备。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12月6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通二公交行罚决字(2021)3206022989140420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