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通行复第525号
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郑某不服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公交行罚决字〔2022〕3206002900196261号),于2024年9月26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次日收悉。
经查,2022年8月11日,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公交行罚决字〔2022〕3206002900196261号),认定申请人于2022年7月3日23时50分,在南通市某路口南侧地段,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对申请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同时,该处罚决定载明“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现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本案中,案涉处罚决定系2022年8月11日作出,同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且该处罚决定已明确告知提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因此,申请人现提起本案行政复议,已明显超过申请行政复议法定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应当不予受理。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郑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