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通行复第365号
申请人:朱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朱某对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3年5月12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公交行罚决字〔2023〕3206002900224062号)不服,于2024年7月12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2024年7月15日收悉。
经查,2023年5月12日,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公交行罚决字〔2023〕3206002900224062号)并邮寄送达,认为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0日14时50分,在如东县X352线26KM+600M路段,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决定对申请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延期复议申请书》,认为由于执法人员并没有告知可以进行复议,而其本人法律意识淡薄并不了解自己可以行使行政复议的权利,还有健康原因和经济原因,其存在正当理由,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复议准备工作,申请延期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案涉处罚决定书中已明确告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案涉处罚决定书时就知道对其作出的处罚及相关复议诉讼权利,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亦不属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情形,自申请人收到案涉处罚决定书至提起本案行政复议,已超过申请行政复议法定期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应当不予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朱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