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通行复第1051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申请人黄某以南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为被申请人,复议请求表述为:依法确认被申请人的通公交复字〔2025〕第F656号行政行为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于2025年12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次日收悉。
经查:2025年6月13日,启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32068104202506130635号)载明,在2025年6月13日6时35分许的交通事故中,黄某承担同等责任。12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道路交通事故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通公交复字〔2025〕第F656号),认定申请人对启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的第32068104202506130635号道路交通事故书面复核,属于逾期提交复核申请,遂决定不予受理。现申请人不服该不予受理,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法工办复字〔2005〕1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明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上述规定可知,交通事故认定和交通事故复核意见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属于公安交警部门的专业技术工作范畴而非行政执法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本案中,申请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32068104202506130635号)不服向被申请人申请复核,但《道路交通事故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通公交复字〔2025〕第F656号)系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而非行政行为。据此,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通公交复字〔2025〕第F656号),所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黄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