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通行复第322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张某以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0日向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表述为:1.确认被申请人通人社信复(2024)01号《关于张某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回复》和通人社信告(2017)20号《告知书》无效;2.责令有权处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案件的机关监督查处。
本机关认为,提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其系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应当不予受理。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