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通行复第540号
申请人:巫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通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巫某以南通市通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7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主要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未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故而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次日收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对南通市通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政行为不服,应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巫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