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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某认为南通市通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未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11-07 字体:[ ]

南通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通行复第540号

申请人:巫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通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巫某以南通市通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7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主要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未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故而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次日收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对南通市通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政行为不服,应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巫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