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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不服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三分局行政行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南通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5-06 字体:[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通政行复不字〔2026〕55号

申请人:何某。

被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三分局。

申请人何某以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三分局为被申请人,于4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本案中,申请人不服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三分局的行政行为,应当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何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