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通政行复不字〔2026〕55号
申请人:何某。
被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三分局。
申请人何某以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三分局为被申请人,于4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本案中,申请人不服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三分局的行政行为,应当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何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