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案提出者: | 殷蓓 | 建议/提案号: | 145 | |
标题: | 对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45号建议的答复 | |||
建议/提案内容: | 完善律师调解制度 多元化解矛盾纠纷 律师调解是指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律师调解有利于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推动形成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我市早在2017年就启动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律师调解的主要任务和要求、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等作了明确部署。调研发现,对照《通知》,我市律师调解工作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机制,加大推进力度。 一、我市律师调解工作试点情况 两年来我市两级法院、市县司法局着力推进律师调解工作:一是积极部署。市中院、市司法局召开试点工作专题部署会,确定如皋、如东、海安、通州四家为试点单位。市中院印发《全市法院“两个一站式”工作要点》(通中法〔2019〕60号),市司法局下发了《市级律师调解员名册》(通司发〔2019〕4号)等文件,4个试点县(市)区分别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出台《关于建立非诉讼纠纷解决综合平台的实施方案》,通州区出台《律师调解员管理暂行办法》、《律师调解工作室管理规范(试行)》等规定。二是加强指导。由分管领导牵头,组建试点工作调研小组,分赴四家试点单位进行现场走访座谈和研讨,指导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市中院把“两个一站式”服务工作纳入对全市基层法院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内容,并定期督查。市司法局制定包括律师调解在内的市县非诉纠纷试点工作任务清单,将试点工作建设细化为12项工作任务,并落实各县(市、区)责任科室、责任人和完成时间。各试点单位每月报送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市司法局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出具提醒函。三是成效明显。以点带面,全市律师调解工作有序推进,至2019年,全市已有40家律师事务所352名律师进入调解员名册;全市9个县(市、区)司法局均建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在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12个,在公共法律服务中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38个,在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1个,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11个,在建筑、金融、证券、医疗等专业领域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5个;律师共调解案件700件,其中法院委托(委派)调解案件339件,当事人自行申请调解案件361件,调解达成协议的440件,即时履行374件。 二、我市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工作机制不够完善。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对法律关系复杂、专业强的矛盾纠纷,要优先导入律师调解程序。目前各地建立了一些律师调解工作室,但委派、委托律师调解的机制还不够顺畅,律师调解比例不高。调解律师实施了资格管理和公示,但律师调解缺乏具体操作指引,律师调解的程序、流程、回避等制度建设还不到位,法院分流、委托出去的案件,调解时间偏长,律师调解成效不够显现,非诉渠道分流案件作用发挥不明显。2019年律师调解的案件,经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仅72件。 (二)支持保障不够到位。《通知》要求多渠道解决公益性律师调解服务经费,鼓励支持律师事务所以市场化方式开展律师调解业务,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收取调解费用,充分发挥诉讼费杠杆作用,支持保障律师调解。我市目前只有通州区由区委政法委牵头发文落实律师调解经费,并明确了补贴标准,大多数地区公益性律师调解的专项经费没有落实,律师调解补贴标准较低、地区间有差异,2019年全市律师调解获得补贴经费仅6万元。律师有偿、低价市场化开展调解的收费标准不明确,如按非诉业务收费标准偏高,影响当事人选择,2019年律师调解中有7个案件律师收取调解费7.3万元。诉讼费杠杆作用发挥不明显,律师调解的社会认可度还不够高,群众自愿选择律师调解的比例较小。 (三)律师力量支撑不够。经济社会发展,律师法律服务的领域不断拓展,社会法律服务需求很大;加强社会治理、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化解社会矛盾,律师专业优势、社会功能凸显,诉讼服务中心、检务服务中心、警务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等都建立了律师值班制度,法律援助范围也不断扩大,律师公益服务需求激增。全市现有注册执业律师1938人,专职律师1364人,人均占有专职律师比例不足万分之二,最少的地区不足万分之一,律师数量不足与公益服务需求加大之间矛盾突出;律师公益服务的管理、激励、考核机制不健全,也影响了律师公益服务的有效组织;现有352名具有资质的调解律师,难以适应大量的诉讼案件分流,有条件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法院、法庭、法律服务中心,一般只能实行值班制。 |
|||
承办单位: | 主办: | 南通市司法局 | 协办: |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答复日期: | 2020-06-15 | |||
答复内容: | 殷蓓委员: 您好!感谢您对我市司法行政工作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您的《完善律师调解制度 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提案内容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对我们进一步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很有启发和帮助。结合我们的工作,现就您的提案答复如下: 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调解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律师群体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专业优势和经验优势,既有利于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权威地位,又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为此,市县司法局和市两级法院将律师调解工作作为完善我国诉讼制度的创新举措,稳步推进相关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认真组织部署。确定如皋、如东、海安、通州四家试点单位,专门召开试点工作专题部署会,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印发《全市法院“两个一站式”工作要点》《市级律师调解员名册》,制定《非诉讼纠纷试点工作任务清单》等文件,促进律师调解工作机制初步成型。二是扎实有序推进。建立律师调解员队伍,全市40家律所共352名律师担任律师调解员。全市9个县(市)区均成立了律师调解工作室,2019年律师共调解案件700余件。三是进行调研指导。试点工作调研小组多次实地调研律师调解工作,了解工作推进情况及存在问题,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律师调解工作。及时总结通州“四轮”驱动(组织推进、责任落实、队伍管理、经费保障)做实律师调解的工作经验。下一步,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律师调解工作: 一、适时推广通州区律师调解工作模式 召开有关会议推广通州区律师调解模式以及在调解工作中形成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提升律师调解工作质效。一是加强组织推进,积极争取市委政法委支持,明确律师调解工作由党委政法委牵头,法院、司法局具体组织推进。将律师调解工作列入政法重点工作,同时将相关设立单位的履责情况纳入平安法治建设考核内容。帮助协调落实财政专项工作经费,落实专款专用。二是做到建管并重,规范阵地建设,统一制发律师调解“文件汇编、工作手册、挂牌标识、上墙制度”,各工作室做到“场所挂牌、制度公开、人员公示、设施齐全”。定期通报各律师调解工作室工作开展情况,将工作责任压到实处。三是落实相关制度,各地借鉴通州区《律师调解员管理暂行办法》《律师调解个案奖补暂行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明确奖补标准,严格个案考核,确保调解工作质效。 二、着力加强律师调解工作机制建设 畅通律师调解导入渠道,联合市中院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加强律师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建立健全律师参与涉法涉诉矛盾纠纷化解与信访案件制度。提高律师调解比例,对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强的矛盾纠纷,优先导入律师调解程序。制定切合我市实际的律师参与多元纠纷化解实施意见,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从律师调解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调解案件来源、调解启动、调解期限、回避要求、调解结果、调解终结等方面细化律师调解工作流程,形成统一制度规范。引导律所按照低价、有偿的原则确定调解费用,从发挥律师履行社会责任角度鼓励律师积极参与调解。市中院依托江苏微解纷等非诉讼纠纷解决平台,逐步将律师调解纳入智慧调解体系,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成员单位、调解组织、律师之间的信息共享、资源汇聚、在线协作、联合调解。 三、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加大律师调解资源供给,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作用,推动形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我市律师队伍发展壮大,海门、通州、如皋等地先后以政府办名义出台《关于加快律师人才队伍发展的意见》,以真招实策激励律师队伍不断壮大。探索引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援律师在内的更多律师力量参与诉源治理。与法院积极沟通,扩大诉前调解案件来源,进一步发挥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试点作用。发挥人民调解覆盖广、力量强的优势,进一步推进访调、诉调、公条、交调等工作对接,切实提升基层一线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 四、加大律师调解队伍教育管理力度 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律师执业纪律教育,增强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责任感、使命感,坚持开展党风行风常态化教育活动,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事业目标。积极开展各类公益活动,树立人民律师为人民的价值观,引导律师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律师调解技能培训,开展《民法典》培训,不断增强新法适用能力,确保《民法典》的有效实施,提升律师调解专业化水平,切实提高律师调解工作质效。每年对律师调解参与率、案件调处成功率、诚信守法履职情况等方面进行一次绩效评价。结合律师执业诚信状况、调解工作绩效等日常工作表现,建立和完善律师调解队伍准入和退出机制,对律师调解队伍实行动态调整。 五、加强宣传引导提高社会认可度 市司法局和市中院将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工作平台,宣传律师调解制度,推介律师调解组织,持续提高律师调解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引导群众选择律师调解,发挥诉讼费杠杆作用,明确经律师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免收诉讼费;恶意导致调解不成的,可酌情支持无过错方提出的律师费损失赔偿请求。通过案例分析等方式,及时总结、大力推广律师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宣传律师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先进典型,不断提高律师调解工作的公众首选率和认可度。加强律师调解理论研究,探索律师参与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体系建设的有益经验,为律师调解工作创造更加切实可行、提升质效的理论支撑。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南通市司法局 2020年6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