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案提出者: | 韩建新 | 建议/提案号: | 第0011号 | |
标题: | 对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011号提案的答复 | |||
建议/提案内容: | 关于政府购买公证服务 化解不动产继承登记风险的建议 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对所提交遗嘱等材料不再要求强制公证。继承登记中废止前置公证,增加了继承登记错误的可能性,增大了承担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风险,迫切需要通过政府购买公证服务的方式,化解不动产继承登记风险。 二、公证机构参与不动产继承登记工作具体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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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主办: | 南通市司法局 | 协办: | 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通市财政局 |
答复日期: | 2022-09-09 | |||
答复内容: | 韩建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政府购买公证服务 化解不动产继承登记风险》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市财政局会办回复:不动产登记涉及千家万户,其中的不动产继承登记更直接关系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足感。市财政自2017年起,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继承登记公证辅助审查。不动产继承登记人员与辅助审查单位人员窗口联合办公,登记人员承担能力范围内的调查和审查。通过一窗式服务,减少了服务对象往返奔波,继承登记效率和质量不断提升。今后,市财政将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经费保障,推动不动产继承登记顺利开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办回复:按照国家、省统一改革部署,我市在2016年6月底实现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全覆盖,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开展工作。考虑不动产继承登记的复杂性以及整合后登记人员的适应性,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初,各不动产登记机构一般建议当事人先行办理继承公证,再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但是司法部于2016年7月颁发了《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司发通〔2016〕63号),导致强制前置继承公证缺乏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不改变以往的审查模式,通过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引入多种辅助审查模式、购买不动产登记责任险等一系列配套措施来化解不动产登记风险。据了解,目前通州区、如皋市不动产登记机构采用的是政府购买公证服务的方式;市本级、海安市、如东县不动产登记机构采用的是政府购买律所辅助审查模式。同时认为:政府购买公证继承服务,既有助于分散不动产继承登记的风险,又不会增加群众负担,在地方财政资金保障的前提下,可以提倡推广。愿积极配合我局研究推进该项工作,不断提高群众的获得感和满足感。 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在不动产继承登记过程中,继承公证所具有的上述法定证据效力是其他辅助审查模式所完全不具备的,严格程序和法律规范保障下的公证质量及行业保险和赔偿基金支撑下的责任担当亦是其他辅助审查模式无法比拟的,法定15个工作日的办证时限更远缩其他辅助审查模式3个多月的时间成本,效力、质量、效率均极大优于其他辅助审查模式。我省苏南、苏中、苏北大多设区市在不动产继承登记过程中采用政府购买继承公证模式,我市通州、如皋亦已采用政府购买继承公证模式,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司法厅于2022年7月7日联合印发《关于深化“不动产登记+公证”业务协同 优化登记财产营商环境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2〕262号)要求“少部分尚未建立政府购买公证服务办理继承等疑难复杂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地区,应当积极落实相关工作费用,推动政府采取购买继承公证、公证辅助登记服务等方式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业务,降低登记风险,减轻群众负担,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已建立政府购买公证服务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加大财政经费保障力度,扩大购买公证服务的类型。”市财政局于2022年7月11日印发《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通财购〔2022〕31号),其附件《江苏省2023年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中将“见证及公证服务”明列为一级目录“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下二级目录“法律服务”下的三级目录。根据上述要求并结合您所提议案建议,我局正与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沟通交流,积极推进我市不动产继承登记中的政府购买继承公证服务,深化“不动产登记+公证”业务协同,进一步优化登记财产营商环境,切实增强人民群众不动产继承公证和登记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足感。 |